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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芦伟(身份证号码::210421********0619):
你(单位)涉嫌在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李石街道东苔藓汉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厂房及硬化地面一案,本机关已依法调查终结。因你(单位)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无有效通讯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辽示范区综执先告字〔2025〕第2115000320251208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书编号:辽示范区综执听告字〔2025〕第211500032025120800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该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履行改正义务,逾期未改正或未按要求完成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依法对你(单位)采取进一步行政处罚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你(单位)在改正期间,可主动联系本机关咨询相关事宜,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汪家街道金橙街与香堤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冯阳 89826071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