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张艺馨(身份证号码:210421********1828):
你(单位)名下坐落于高湾经济区水木山城小区D3号楼1单元602室楼顶彩钢房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一案,本机关已依法调查终结。因你(单位)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无有效通讯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编号:辽示范区综执责停(改)通字〔2026〕第211502032026020900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该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履行改正义务,逾期未改正或未按要求完成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依法对你(单位)采取进一步行政处罚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你(单位)在改正期间,可主动联系本机关咨询相关事宜,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综合执法局高湾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56116029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 5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