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沈抚示范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街道(乡、经济区):
现将修订后的《沈抚示范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12日
沈抚示范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
划定方案(修订)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沈抚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畜禽养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5年第2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二)地方法规、文件及规划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修正)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修正)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动卫发〔2007〕119号)
《辽宁省主体功能区划》(辽政发〔2014〕11号)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
《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厅秘发〔2019〕18号)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三)技术规范、指南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三、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协调发展、统筹兼顾,促进畜禽养殖科学、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合理原则。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突出重点原则。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为重点。
(四)划定从严原则。同一区域属于不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时,则按照要求较严者(禁养区严于限养区)作为该区域的畜禽规模养殖划定类型。
(五)协调一致原则。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二)畜禽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所的区域。
(四)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按照《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执行。
五、划定范围
按照《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厅秘发〔2019〕18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沈抚示范区实际,划定禁养区范围101.89km2,限养区范围32.20km2。
(一)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
划定范围:
主城区建成区划定为禁养区;汪家街道全域和李石街道大瓦鲜汗汉村、小瓦鲜汗村行政区域范围内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禁养区面积:49.13km2(不含河流禁养区)
其中:
汪家街道12.90km2
李石街道29.22km2
高湾经济区7.01km2
限养区面积:10.39km2
其中:
汪家街道:8.09km2
李石街道:2.30km2
(二)主要河流
划定范围:
浑河、小沙河、杨官河河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拉古河(李石段)河流两侧外延400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拉古河(拉古段)河流两侧外延3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友爱河(友爱分场河口至友爱河河口段)河流两侧外延300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友爱河(友爱分场河口上游段)河流两侧外延3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禁养区面积:52.76km2(扣除河流交汇重叠面积2.48km2)
其中:
浑河17.85km2
拉古河(李石段)7.94km2
友爱河(友爱分场河口至友爱河河口段)4.43km2
杨官河6.28km2
小沙河18.73km2
限养区面积:21.81km2
其中:
拉古河(拉古段)16.22km2
友爱河(友爱分场河口上游段)5.59km2
六、禁(限)养区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的已建成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限养区内要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新、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限养区内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控制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必须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限期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禁(限)养区内现存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鼓励自行拆除圈舍退养。
(四)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管理台账和定期巡查制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减量化节水、无害化处理、种养循环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标准化健康模式,对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等要求,指导养殖场户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并做好养殖场备案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七)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各街道(乡、经济区)做好畜禽养殖用地的选址与审查工作,支持禁(限)养区划定区域内养殖户异地重建。
(八)各街道(乡、经济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禁(限)养区养殖场的关停、搬迁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能,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抓好禁养区管理相关工作。
七、其他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沈抚示范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实施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发生调整变动时,按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附件:1.沈抚示范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范围明
细表
2.沈抚示范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