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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的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0日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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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示范区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进一步规范示范区各类广告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现有关事项作出以下提醒:

一、严禁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严禁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二、严禁使用“特供”“专供”“内供”等虚假违法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严禁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四、严禁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五、严禁发布妨碍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六、严禁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七、严禁商业广告中含有制造“容貌焦虑”“成绩焦虑”“健康焦虑”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八、严禁发布未经审查、超出审查范围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严禁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医疗、药品混淆用语;严禁夸大产品功效,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严禁声称或暗示为保障健康所必须的保健食品;严禁宣称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有关标准要求的食品广告。

九、严禁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违法广告;严禁超出审查范围、内容发布医疗、药品违法广告;严禁依托养生类节目以介绍健康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违法广告;严禁含有“说明治愈率、有效率、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医疗、药品广告;严禁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十、严禁发布对升学、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严禁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严禁夸大培训效果、机构实力,虚构师资、捏造资质,含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严禁制造升学焦虑、假冒“名校”“名师”等违法广告

十一、严禁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严禁面积未标明为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的广告;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严禁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广告。

、严禁发布其他违法违规广告。

示范区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我局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广告宣传行为。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