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辽宁天润商贸有限公司等337户企业(名单附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经营场所):(具体详见名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具体详见名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体详见名单)
我局在依法履职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2023年12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对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情况、在税务机关的营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自成立后,2021、2022年度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超过6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纳税申报。我局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相关证据,当事人没有提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登记注册信息,证明当事人的成立情况;
2.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证明当事人的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3.当事人在税务机关的营业纳税申报信息,证明当事人的营业纳税申报情况;
4.询问通知书、询问通知公告,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5.当事人在社保机关缴纳社保记录,证明当事人社保缴纳情况。
2024年2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辽示范区市监罚告〔202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省沈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