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沈抚示范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确保广大群众有一个安宁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示范区域内实行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域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沈抚示范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燃放时间、地域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地域
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沈抚示范区全域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其他销售时间、地域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公安、应急、综合执法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二)在禁止区域和地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示范区管委会责令停止销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反本公告规定行为,鼓励群众对违法燃放及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
禁燃举报电话:110。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31日